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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祁连社区W12-1602单元R1-02地块(祁连镇04街坊371丘地块用地范围调整)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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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山区祁连社区W12-1602单元R1-02地块(祁连镇04街坊37/1丘地块用地范围调整)(以下简称“R1-02地块”)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大场镇,其四至范围:东至学林苑,南至祁连家园,西至祁连山路,北至聚丰菜市场。地块占地面积8330.2 m2,历史上曾作为上海祁鑫医疗器械厂和上海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用地。地块前土地使用权人为上海祁鑫医疗器械厂和上海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现权属为上海祁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住宅组团用地(Rr2),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类型。地块内及周边历史上不存在“12+3”行业企业。


        调查地块内后续拟开发建设住宅,属于沪环规〔2021〕4号文中 第1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中“用途变更为住宅”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环规〔2021〕4号)等法律法规要求,为摸清地块当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上海祁连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1.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技术文件要求,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调查:


    1989年-2016年期间,上海祁鑫医疗器械厂和上海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先后在地块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从事医用负压吸引装置生产,外购原辅料,在厂区内进行组装。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外购配件-加工-组装-测漏-包装-灭菌-产品。企业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造成重金属、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以及石油烃(C10-C40)污染。地块周边主要为住宅小区、商场服务用地,无工业企业生产活动。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识别出5个疑似污染区,现场踏勘未发现明显污染痕迹以及潜在污染源。

     

     根据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可知,调查地块历史上存在工业企业,存在《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规定中的情形,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工作。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

    (1)初步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地块内共布设了10个土壤监测点和6个地下水监测点;并于地块外东南侧历史上无工业生产活动的区域布设1个土壤和1个地下水对照点,钻探深度均为6.0m。

    (2)现场采样使用GP钻机于2021年7月17日和18日完成11个土壤监测点(包括对照点)的土壤钻孔、土壤采样和7个地下水监测井(包括对照点)的建立;7月19日完成成井洗井;7月20日完成地下水洗井及采样工作。

    (3)现场共采集36个土壤样品(包含3个平行样和3个对照点样品)、8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平行样和1个对照点样品)、1个设备淋洗样品、2个运输空白样品、2个全程序空白样品。

    (4)土壤和地下水品检测指标包括:pH值、《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4项重金属、4项VOCs、10项SVOCs、石油烃(C10-C40)以及氰化物。

    (5)地块内土壤的评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评估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水质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号附件 5)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检测结果

    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范围为8.06-9.15,偏碱性;10项重金属(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在所有土壤样品中均有检出;石油烃(C10-C40)在部分样品中有检出,检出率为23.3%。所有检出因子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因子(六价铬、VOCs、SVOCs、氰化物)均未检出。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pH值范围为8.4-8.8,偏碱性,6项重金属(砷、铜、镍、锑、钴、钒)存在不同程度检出,但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钒的检出值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10-C40)在所有地下水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余检测因子(5项重金属六价铬、镉、汞、铅、铍、VOCs、SVOCs、氰化物)均未检出。

结论

    本项目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综合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调查的结果,地块可作为居住用地等一类用地开发利用,无需开展下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