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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16
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地块(以下简称“地块”)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 1315 号,房地产权证使用权面积为54354 m2,其中建筑面积为 38670 m2。企业四至范围为:东至北竹港,南临凤庆路,西侧为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北至剑川路。1983年以前,地块用途为农用地。1983年5月,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地块土地使用权并开始在地块内建设厂房,1985年10月正式投产。1985年至今,地块一直作为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用地。目前企业主要生产头孢和非类药品,行业类别为C2720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属于“12+3”行业企业。
企业为上海市2021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现拟计划以土地出让方式购买调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地块未来用地类型以及企业生产情况不发生改变,地块内构筑物保留、不拆除,继续从事当前生产活动。本次调查属于沪环规〔2021〕4号文中第2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的”中“转让”情形,应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企业位于195地块,即规划产业区外、城市集中建设区以内的现状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类型,为摸清地块当前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状况,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委托英格尔检测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对本地块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调查
依据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技术文件要求,项目组于2021年11月开展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通过资料收集、人员访谈和现场踏勘等工作,得知:地块在历史上主要为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用地(1985年~2021年),1983年之前为农用地。中美上海施贵宝制药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头孢和非头孢类药品,主要原辅材料有包衣粉、磷酸氢钙、盐酸二甲双胍、对乙酰铵基酚、恩替卡韦、蒙诺的API、扑热息痛、山梨醇、氮气、氦气、乙炔、酒精等。企业的生产工艺为直接采购原料药成品和相应辅料,仅进行后续复配、包装加工,生产过程均为物理过程,不涉及化学反应。根据调查,识别出地块内的潜在污染区域有生产区(头孢车间、非头孢车间、QC/QA实验室)、贮存区(仓库、危险品库)、装卸区、危废仓库(QC危废间、头孢危废间、非头孢危废间)、地下油库、污水污水处理站。识别出的潜在污染物包括重金属、VOCs、SVOCs和石油烃。
地块西侧紧邻上海上药第一生化药业有限公司,该企业属于上海市2021年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企业生产活动可能会对调查地块的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地块内存在1、6情形,应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初步采样工作。
布点采样
(1)本次调查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地块内共布设了23个土壤监测点和14个地下水监测点;于地块外北侧历史上无工业生产活动的区域布设1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监测对照点,钻探深度均为6.0m。地块外东侧北竹港布设1个地表水和底泥监测点。
(2)现场采样使用GP钻机于2021年11月21日和22日完成24个土壤监测点(包括对照点)的土壤钻孔、土壤采样和15个地下水监测井(包括对照点)的建立;11月22日完成成井洗井;11月25日和26日完成地下水洗井及采样工作、地表水及底泥采样工作。
(3)共采集79个土壤样品(包含7个平行样和3个对照点样品)、17个地下水样品(包含2个平行样和1个对照点样品)、1个地表水样品、1个底泥样品2个设备淋洗样品、4个运输空白样品以及4个全程序空白样品。
(4)土壤、底泥和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45项基本项目和表2中4项重金属、4项VOCs、10项SVOCs和石油烃(C10-C40)。地表水样品检测指标包括:pH值、6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以及石油类。
(5)土壤、底泥评估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评估采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 IV 类水质标准限值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沪环土〔2020〕62 号附件 5)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表水评估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III类标准限值。
检测结果
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在7.75~9.47范围内,偏碱性; 11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除六价铬在所有土壤样品中未检出,其余10项重金属均有检出,检出率均为100%,所有重金属检测因子的检出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石油烃(C10-C40)在39个土壤样品中有检出,检出浓度最大值为32 mg/kg之间,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4500 mg/kg)。其余检测因子(六价铬、VOCs、SVOCs)均未检出。
地下水pH值在7.2-8.7范围内,偏碱性。11项重金属(六价铬、砷、镉、铜、铅、汞、镍、锑、铍、钴、钒)中铅、汞、锑、钴在部分样品中有检出;六价铬、镉和铍均未检出,其余重金属在所有样品中均有检出,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率为100%,检出值范围为0.08-0.27mg/L,低于《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1.2mg/L)。其余检测因子(VOCs、SVOCs)均未检出。
结论与建议
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检测结果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地下水指标检测结果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IV类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要求。
综合第一阶段调查和第二阶段检测分析结果,本地块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第二类用地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可继续作为工业用地等第二类用地使用,当前状态下无需开展下一步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和健康风险评估工作。如后续地块改变用途或地块内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等构筑物发生拆除活动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